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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使用管理细则
2022-02-02 22:18   审核人:

1、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实验室的功能,如要改变实验用房的功能,应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2、未经学院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3、各单位教学和科研使用实验室,其使用面积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实验室用房标准和使用办法》计算,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内部分配。

4、为完成科研课题向学院借用实验室或场地,应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实验室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项目完成后应按时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

5、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内部或外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间隔。

6、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7、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8、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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