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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22-02-02 22:26   审核人:

仪器设备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仪器设备,保证器材的完好,避免损坏和丢失,以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1、 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负责人会同仪器设备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2、 由中心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 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3、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

1) 不听从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2) 不遵守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擅自拆、改设备的;

3) 尚未了解仪器的使用原理、操作规程及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 部门或私人借用,以及未经同意擅自拿出实验室而损坏、丢失的;

5) 实验期间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 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4、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 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进程中属自然损坏的;

3) 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 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 易于破损的低值品,管理人员在运输中或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的;

5) 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6) 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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